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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交易市場展示間租賃實施規範

一、 營運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展示間地點:
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2至7樓。其中2至6樓為出口市場,供本國出口廠商及相關服務業租賃,7樓為進口市場,供外國駐華商務單位、進口廠商、外國廠商及其代理商租賃。
 
三、
展示間規格: 標準間寬4.5公尺,長9公尺,室內面積約12.27坪,非標準間之面積,依其格局而異。
 
四、 承租資格:
(一) 本國廠商:
1. 已向經濟部登記合格之貿易商或生產事業,以及貿易、展覽相關之服務業;或經內政部登記合格之公(協)會或其他相關貿易推廣單位。
2. 符合經濟部訂定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單位。
 
(二) 外國廠商:
1. 經我國經濟部認許並領有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者;
2. 於台灣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並向經濟部備案者;
3. 外交部、經濟部推薦之外國政府單位或其他貿易推廣單位。
 
五、 除外限制:
廠商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承租:
 
1. 最近3年內有票據信用不良紀錄者;
2. 曾違反本會交易市場合約;
3. 曾違反本會相關規範,經本會禁止參加本會於國內、外舉辦之展覽或貿易推廣活動尚在禁止期間者;
4. 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紀錄者;
5. 其他爭議案件。
 
六、 展品類別:
展覽大樓各樓層產品別分佈如下:
 
2樓: 紡織品、成衣及其副料配件、展覽、設計及國際貿易相關之服務業。
3樓:
電信、電子及電器產品(含事務機器)、輕型機械、設備及電機。
家具、燈具、木、竹、籐製品、體育、休閒用品、旅行箱、袋及鞋類。
4樓:
生物、化學、石化工業製品及醫療、科儀設備(含光學儀器類)。
建材、五金及家飾品、家庭用品(含廚具、食品)。
運輸工具(含交通器材及其零配件、附屬品)。
5樓: 禮品、珠寶、鐘錶、文具及玩具。
6樓: 電腦週邊設備及軟體服務、綜合產品。
7樓: 外國駐華商務單位、進口廠商、外國廠商及其代理商。
   
七、 租金、保證金、電費及繳付方式:
(一) 租金:依展示間位置而定(平均約為新台幣2萬~3萬元)。
1. 承租廠商於簽約時一次簽發相當於租金總額之支票,每張支票金額為2個月租金;首張票據日期為起租日,次張為起租日起算2個月,餘類推。
2. 承租廠商得以現金、電匯之方式,每2個月給付一次,第一次應於起租日前給付。
(二) 保證金:
1. 以期票方式繳付租金者,保證金為新台幣5萬元。
2. 以現金/匯款方式繳付租金者,保證金為月租金(未稅)之4倍。
(三) 電費:應按展示間內用電度數負擔電費,每2個月繳付一次。
 
八、 報名作業:
(一) 地點:
1. 本會台北世貿中心展會營運處常設展覽組。電話:(02)2725-2469;
2. 台北市信義路5段5號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2樓2A20室。
(二) 手續︰
1. 填寫報名表,並檢附下列證件及資料:
(1) 本國承租單位
A.一般營利事業: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一次核發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核准函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
 
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公司已於本地銀行開立甲存帳戶者)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企業信用報告」正本1份(公司未於本地銀行開立甲存帳戶者),如候補超過(含)6個月以上方遞補上展示間,需重新提供本項資料;
  公司產品型錄資料1份或網址。
B.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一次核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設立或變更登記核准函及公司/商業登記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
  符合「具新創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相關條件之證明文件;
 
公司/商業登記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公司/商業登記已於本地銀行開立甲存帳戶者)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企業信用報告」正本1份(公司未於本地銀行開立甲存帳戶者),如候補超過(含)6個月以上方遞補上展示間,需重新提供本項資料;
  公司/事業產品型錄資料1份或網址。
  C.公 (協) 會或其他貿易推廣單位: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內政部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函影本;
 
公(協)會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公/協會已於本地銀行開立甲存帳戶者)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企業信用報告」正本1份(公/協會未於本地銀行開立甲存帳戶者),如候補超過(含)6個月以上方遞補上展示間,需重新提供本項資料;
  公(協)會業務簡介資料1份或網址。
(2) 外國承租單位
A.外國廠商:
檢附經濟部最近一次核發之外國公司認許表或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表或報備事項變更表。
B.外國政府或其他貿易推廣單位:
檢附外交部或經濟部之推薦函。
2. 資格審查/簽約及繳費
報名廠商須經本會審查合格後,方可承租,本會保留拒絕廠商租賃之權利;報名廠商雖已簽署租賃合約並繳交租金,該租賃合約須俟本會審查認可並簽署後,始生效力。
3. 遷入
根據簽妥之租賃合約,向本會台北世貿中心展會營運處常設展覽組辦理遷入手續。
4. 佈置
承租廠商應於起租日起30日內完成裝潢佈置,其應遵守之事項,詳載於「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交易市場展示間裝修(潢)施工須知」,廠商應提出相關施工圖說,經本會核可後方得施工。展示間之裝修(潢)應使用防火防燄材質,且於本大樓外完成後再運往展示間組合,嚴禁排放各種污染及製造噪音;每一展示間總用電量為20安培,且不得於展示間內炊烹及點燃香火。展示間公司招牌由本會統一製作,租約未滿1年退租者,除扣繳違約金外並應付招牌製作費,退租時應將展示間設施恢復原狀。
 
九、 展示方式及期間:
(一) 開放時間:上班日週一至週五,8:30-17:30,例假日不對外開放。
(二) 本會於「交易市場」開放展示時間內提供空調服務,開放時間以外,則停止空調服務。
(三)
承租廠商須派員駐場照料及辦公,展示間不得零售、頂讓、出租、轉租、分租、質押、供第三人使用或以第三人名義使用,或作任何非法使用。本大樓為禁菸場所,除2、4、6樓戶外露台吸菸區外,全大樓嚴禁吸菸。
 
十、 展示間遞補作業:
(一) 申請承租廠商如遇展示間已無空缺時,列入遞補。
(二) 申請廠商有特定展示間需求者,須於報名表之右上角詳細註明,以免不必要之通知,致影響遞補順序與資格。申請承租廠商如變更公司資料或聯絡電話,應即通知本會,如因未及時通知致本會無法轉達遞補通知時,視同放棄該次遞補權。
(三) 遞補順序:
1. 交易市場有空展示間時,本會將依下列順序通知遞補:
(1)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詳第四條);
(2) 產品類別符合樓層規劃(詳第六條);
(3) 進出口實績總額(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統計資料為依據);
(4) 設籍在台北市、新北市以外之本國外銷工廠或公司;
(5) 本國公司成立滿3年以上。
(6) 報名表收件時間。
2. 為促進國際經貿合作,外國官方機構及貿易推廣機構,本會得依實際承租狀況優先遞補。
3. 獲遞補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起5個工作天內至本會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視同放棄該次遞補權。
4. 放棄遞補權達2次,或申請承租逾4年仍未能遞補者,本會得取消其承租申請。
 
十一 本大樓承租廠商於承租滿1年以上,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得申請設籍:
(一) 公司成立或完成商業登記滿3年以上;
(二) 最近3年無退票或信用不良紀錄,且可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
(三) 於交易市場承租期間,無延遲繳款紀錄。
 
十二 服務事項︰
(一) 免繳大樓管理費;
(二) 免費更換天花板既有日光燈管;
(三) 部份區域設有飲水機及電熱箱,供廠商使用;
(四)
展覽大樓地下1樓設有汽車停車位,每家公司限申請一單位付費使用,同一公司需承租3個展示間,方可申請第2個停車位,如配額已滿時須列入候補。
   
十三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交易市場相關規範及租賃合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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